中山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大研院〔2022〕22号)
-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山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风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是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咨询和认定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
-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学风建设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和研究生院院长担任;职务委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部、科学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人力资源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担任;专家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职务委员实行席位制。委员岗位发生调整,委员资格自动调整为新履职人员。
专家委员不固定,由主任委员根据审议事项在专家库中随机遴选。
第五条 学校遴选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具有良好履职能力的学者按文理医工类组成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名单及其调整,由秘书单位会同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提出,原则上应考虑专业学科分布情况,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报校长批准。
第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聘连任不超过两届。学风建设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专家人数应不高于专家库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在任期内因调离学校、身体健康、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或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专家库专家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报校长批准,可免除其专家资格或同意其不再担任专家。
第八条 学校各院(系)、附属医院、科研机构的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学风建设。
第九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单位为中山大学学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贯彻、落实国家及教育部学风建设有关精神,制定全校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的总体规划;
- 结合学校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与存在的问题,总结典型案例,指导和推进学风建设;
- 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学术调查,提出认定报告和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审议;
- 对社会普遍关注、产生较大影响的学术道德争议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后,再提交学校审议;
- 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学风建设工作情况。
-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由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召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在特殊情况下,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组织、个人及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列席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职务委员到会,且专家委员不能少于4人,方能举行。决议应当以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
第十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正式议题须经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审批确定。秘书单位须至少于会议前2天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正式议题相关材料呈送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就会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且一般应作出明确决议。决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其他表决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五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会议在讨论问题时,如遇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作出决定,并可确定下次会议再行审议。
第十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曾参与会议审议事项的调查或处理过程的;
- 是当事人近亲属的,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 本人或近亲属与当事人、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 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
第十七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学风建设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发生时,可递补相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和专家作为委员会成员。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回避时,校长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学风建设委员会工作。
第十八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详尽的会议记录,各项表决结果应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由参会委员签名存档。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在组织调查学术不端行为时,须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证人和专家应提供必要的保护;应注意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
第二十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参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会议及相关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维护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不得泄露所有调查和处理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等信息及情况。如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和学校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同时,依据有关程序,免除其委员职务。
-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学校2022年第12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大研院〔2019〕1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中山大学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中山大学学风建设办公室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相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