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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 实施办法
 中山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及《中山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的规律特点和方式方法。

第三条 总体要求。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我校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目标,引导我校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四条 基本规范。中山大学教师应爱国守法,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应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应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应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应为人师表,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工作机构。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学校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监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工会和发展规划办公室、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研究院、人力资源管理处等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全校师德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组织落实和检查通报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牵头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各学院(系)成立师德建设小组,由学院(系)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学院(系)领导班子成员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落实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和学院(系)师德建设日常工作,以及对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职责分工

组织部门在干部聘任、考核过程中把师德放在第一位,不符合师德要求的不予任用;在师德建设方面出现问题的,严格问责。

宣传部门负责师德建设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加强师德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建设,强化师德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文化建设,将师德宣传教育作为高校思想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纪检监察部门将有关师德方面的投诉举报纳入学校统一举报平台的接收范围,并按照职能职责对投诉举报进行分类处理,对一般性问题转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对严重违反师德、应当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校工会负责健全教师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师德建设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教务部门负责强化师德监督,将师德建设作为教育质量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完善师德监督和教师教学规范制度,加强课堂监督,督促教师教学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保持言行举止有礼有德,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

学科建设部门负责学术道德规范建设与学术不端、学术失范举报受理和查处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师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别加强学科建设等工作中的造假、抄袭、剽窃等问题的调查处理。

科研部门负责加强科研工作中师德规范的管理工作,规范教师科学研究行为,加强学术资源、学术兼职的管理,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科研经费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强化、创新师德教育,开展教师入职师德专题教育和师德培训;完善师德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教师聘任、奖励等环节的师德一票否决机制;完善师德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师德奖惩制度。

第七条 履职考核。在师德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如因落实师德建设职责和承担管理职责不到位,出现严重师德失范行为,严格按照责任制追溯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师德宣传

第八条 师德宣传的主要内容。系统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九条 师德宣传的舆论导向。注重发现典型、培育典型、宣传典型,对于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应对并有效引导,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通过多种形式集中宣传学校各类模范教师的典型事迹。

 

第五章 师德教育

第十条 学校将构建岗前职后相贯通、学习实践相结合的师德教育体系,将师德教育放在教师培养和发展的首位,贯穿于教师入职、培训、考核、晋升、激励等职业生涯全过程,作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养、优秀教师团队培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财务、教务等部门在各类教师培训中,结合职能职责完善师德教育内容。各级党委(党总支)要开展经常性政治理论学习,各级工会要积极开展师德教育系列活动,推动师德教育。

第十二条 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实践活动中开展自我教育。

 

第六章 师德考核

第十三条 师德素养是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教师考核过程中,对教师的职业操守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十四条 师德素养是教师聘任的重要依据。在教师职务聘任过程中,各院系要按照《中山大学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成立由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师德考核小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全面考核教师职位申请人的师德情况,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步聘任程序。

 

第七章 师德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发展规划、教务、科研、人力资源管理、宣传等部门分别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等在师德监督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建立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分、领导听课、教学督导、教学评估小组评议为一体的评教机制。

 

第八章 师德奖惩

第十七条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及资深教授、荣誉教授等评选中优先考虑。

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八 对于教师发生以下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十九 若教师对师德考核和奖惩的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结果通知10天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保障机制

二十 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健全教师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通过公示、专家评议、院系教授大会评议等环节,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加大师德建设经费投入力度,确保师德宣传、教育、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正常开展。各学院(系)每年应预留足够经费用于本单位师德建设,拓展师德建设经费渠道,为师德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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