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山大学工作和学习的人员,以及以中山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是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咨询和认定机构。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健全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统筹完善学术诚信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各院系、各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对新入职教工、新入学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 校内各院系、各部门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改进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学校建立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受理和认定
第九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秘书单位为中山大学研究生院质量管理与学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举报人应提供包括联系电话等在内的有效联系方式。若仅有署名而未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视为匿名举报。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风建设办公室也须予以受理。
学校各单位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接到举报时,应立即函告学风建设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风建设办公室须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学风建设委员会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学风建设委员会15日内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查。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四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及时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五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开展调查,必要时将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调查一般应在60日内完成。如遇复杂情况,经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工作时日,并应向举报人做出说明。
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由学风建设委员会直接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者有潜在利益相关或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八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名,提交学风建设委员会。调查组如有意见分歧,应分列不同意见。必要时,学风建设委员会可组织听证会。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调查组专家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及时进行审议,依据《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对被举报人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认定结论书由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签发,并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学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日起至第15日即视为送达。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未在认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查的,认定结论书自申请复查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认定结论书包括: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结论和依据;
(四)复查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论书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查申请。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异议或者复查申请后,提交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学风建设委员会重新组织新的专家进行复查,复查组应当包含至少三名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以会同学校相关委员会和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
(二)复查组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三)复查组完成评议后,根据评议决定提交复查报告,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正确,驳回复查申请,维持认定结论;
2.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不当的,变更认定结论;
3.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变更或撤销认定结论。
复查报告提交学风建设委员会审议,由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签发;
(四)复查认定结论书应再次送达当事人。复查认定结论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经复查通过的决定不再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在调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如实承认过错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可从轻处理;态度恶劣、隐瞒不报、抗拒调查的,从重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依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取消相关科研成果的工作量,追回学校给予的相关资助、津贴、补助及奖金等;
(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
(四)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五)暂停招生或者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六)辞退或者解聘;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各项处理可以并处。
同时,学校可依据教职工处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依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 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
(二) 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评优评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
(三) 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 追回或者停发相关的奖励金、奖助学金等;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各项处理可以并处。
同时,学校应当依据学生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由学风建设委员会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讨论,形成处理决定。处理意见提出前,应告知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对教职工的处分由学校监察部门依据教职工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学生的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学生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学校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合作、兼职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现已离校,但在我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学校可对其相关科研成果进行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复核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决定书以学校名义印发制作,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
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书由学风建设办公室送达举报人、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执行处理决定,负责后续事宜并报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被举报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学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日起至第15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 对恶意诬告者,参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转送学校相关部门和恶意诬告人所在单位。如违反相关法律,恶意诬告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我校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复核
第四十二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在复核期内未提出复核的视为放弃复核。
第四十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复核;决定不予受理的,应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中大研院〔2014〕39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山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