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经中山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调查审议、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学校对相关学术不端案件责任人进行了处理。现根据有关规定,将相关案情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
一、对肿瘤防治中心林某某等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
经调查,林某某为第一作者兼共同通讯作者的论文“Mir-124 Attenuates STAT3-Mediated TH17 Differentiation in Colitis-Driven Colon Cancer. Front Oncol. 2020 Dec 17:10:570128”中图2B和图2C存在部分重复,重要原始数据缺失,无有效伦理批件。林某某于2021年使用该论文作为代表性成果一的支持材料成功晋升副主任医师职务。
2024年3月6日,经中山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2024年第1次会议审议讨论,认定该论文存在伪造实验研究数据和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第一作者兼共同通讯作者林某某应对该论文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负主要责任。2024年6月13日,经2024年第9次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根据《中山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大研院〔2022〕61号)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作出如下处理:
1.撤销其副主任医师职务;
2.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考核评优等资格3年;
3.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4.记入学校学术诚信系统。
二、对肿瘤防治中心李某等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
经调查,李某为通讯作者的论文“Effect Evaluation of Comfort Nursing Materials Assisted Nursing for Patients with Advanced Malignant Tumor. Scanning. 2022 Jun 17:2022:4766252”被Hindawi集中撤稿,通讯邮箱为与该论文工作毫无关联的安阳工学院的公务邮箱,所有作者均无法解释该邮箱的来源,且无法提供与期刊编辑部来往的任何邮件,无法提供有效各阶段手稿,无法提供有效原始数据和实验记录,无法提供伦理批件和患者知情同意书。其中,第二作者何某某、第三作者陈某、第四作者芦某某和第五作者李某某均表示真实参与了实验过程,负责了相关干预措施,却无法提供相关的有效实验数据和实验记录,同时在该论文已被杂志出版机构撤稿的明确情况下,依然表示是经所有作者讨论同意后主动撤稿的,且无法提供相关主动撤稿的有效证据材料,存在明显干扰和妨碍调查的行为。
(一)对通讯作者李某的处理
2024年3月6日,经中山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2024年第1次会议审议讨论,认定该论文存在代写、代投、伪造实验研究数据、操纵同行评议过程和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通讯作者李某应对该论文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负主要责任。2024年6月13日,经2024年第9次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根据《中山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大研院〔2022〕61号)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作出如下处理:
1.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考核评优等资格3年;
2.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3.记入学校学术诚信系统。
(二)对第一作者钟某的处理
2024年3月6日,经中山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2024年第1次会议审议讨论,认定该论文存在代写、代投、伪造实验研究数据、操纵同行评议过程和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第一作者钟某应对该论文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负主要责任。2024年6月13日,经2024年第9次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根据《中山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大研院〔2022〕61号)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钟某作出如下处理:
1.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考核评优等资格3年;
2.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3.记入学校学术诚信系统;
4.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处理。
(三)对第二作者何某某、第三作者陈某、第四作者芦某某和第五作者李某某的处理
2024年3月6日,经中山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2024年第1次会议审议讨论,认定该论文存在代写、代投、伪造实验研究数据、操纵同行评议过程和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第二作者何某某、第三作者陈某、第四作者芦某某和第五作者李某某均应对干扰和妨碍调查的行为负责。2024年6月13日,经2024年第9次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根据《中山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大研院〔2022〕61号)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由肿瘤防治中心对何某某陈某、芦某某和李某某进行学术诚信诫勉谈话。